贵州省河南商会第四届会费收缴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则
一、根据《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》规定,结合我会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二、会员交纳会费,是热心商会事业,支持商会工作的重要表现,是应尽的义务。
三、会员交纳会费按届(五年)交纳,交纳会费的时间为换届前一个月。
四、会费主要用于商会的日常工作,组织会员开展各项活动,帮助解决会员生产生活中的困难。
五、会费支出本着全会统筹,集中管理量人为出,前置审批,严格程序,严格监管的原则,日清日结,公开透明,每季度台榜公布。
第二章 会费交纳标准
一、商会会长:60万/届;
二、副会长:4万/届;
三、理事:1万/届;
四、会员:6仟/届。
第三章 会费管理
一、会费由商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收取,按照《合计法》有关规定建立专门账户规范管理。
二、收取会员会费应使用民政厅和财政厅印制的《贵州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》
三、会费用于商会所需的办公用水电费、邮电费、电话费、房屋租赁及物管费等。
四、会费用于正常商会来往接待、办公室工作人员工资及代管会计工资等,严禁公款私用。
五、会费用于商会所需的办公设备、车辆、办公用品、办公耗材、报刊杂志、图书资料的购置以及电器设备的维修。
(2023年2月27日贵州省河南商会第四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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