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贵州省河南商会
会员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

第一条 根据《社团登记管理条例》和《贵州省河南商会章程》的有关规定制定办法。
第二条 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,会员都应按规定缴纳会费。
第三条 根据民政部、财务部《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》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,同时提倡内外部以款、物资助。
第四条 会员会费标准,按会员在会内单人的职务分别确定如下:
1、  商会理事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;
2、  担任常务理事职务的年度缴纳会费8000元;
3、  担任副会长职务的每年度缴纳会费20000元;
4、  担任常务副会长职务的每年度缴纳会费60000元;
5、  担任执行会长职务的每年度缴纳会费100000元;
6、  担任会长职务的每年度缴纳会费200000元。
第五条 每年一季度为缴纳会费时间,最迟应在当年六月底前缴清;特殊情况由本人提出申请,经本会会长批准后方可推迟或减免缴纳。
第六条 会员无故不缴纳会费者,不得享受本会章程规定的各项权利;年底前部缴纳当年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七条 会费专款专用。除了用于开支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和差旅费、办公费外,其余全部用于服务会员、商会建设和各项活动开支。
第八条 会费建立专门账户,配备专职财会人员,建立收支账册,专款专用。
第九条 建立监事会,制定会费开支审批程序,定期向理事会、代表大会报告会费的收支情况,接受监事会和会员监督,坚持年度审计审核。
第十条 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。

(2012年12月29日贵州省河南商会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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